钟秀勇讲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合同的履行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效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可撤销的合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缔约责任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一、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003-3-49)合同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有权应当如何处理? A.接收货物 B.不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收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答案】AD 二、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 《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 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按语:合同漏洞填补的顺序如下:①有名合同:(a)依照《合同法》第61条处理;(b)按照《合同法》或法律关于该类合同的处理;(c)适用《合同法》第62、63条。②无名合同:(a)依照《合同法》第61条处理;(b)参照《合同法》或法律关于与该无名合同最相类似之合同的处理;(c)适用《合同法》第62、63条。 例如:甲向乙出售绿豆50万斤,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关于绿豆之交付地点的漏洞补充依照下列顺序:①甲、乙协商确定(《合同法》第61条);②不能协商确定的,依照交易习惯或通过合同解释确定(《合同法》第61条);③还不行的,适用《合同法》第141条:(a)货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在第一承运人所在地;(b)不需要运输的:甲、乙订立买卖合同时知道绿豆在何地的,交付地点即在该地;甲、乙订立买卖合同是不知道绿豆在何地的,交付地点为甲订立合同时营业地。④还不行的,适用《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履行一方(甲方)所在地(注册登记地)。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法律 敎育 网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有五:①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③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已届满。④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⑤请求履行一方的对待给付尚属可能。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机能在于通过己方的履行对方履行,避免一方承担过重的风险。如果请求履行一方的对待给付已经不可能,应通过解除合同或者追究违约责任予以救济,而不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2005-3-55)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向甲归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答案】ABCD 四、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法律 敎育 网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③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④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 (2010-3-13)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C.乙有权交付全部图书 D.乙有权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 【答案】D 五、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商业信誉; (四)有或者可能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清偿抵充 《合同释(二)》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或者数额最少的债务;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的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例一】甲向乙公司订购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6月1日交货。此后,甲又向乙公司订购相同的世博纪念金表一只,约定2009年7月1日交货,如乙公司未能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交付第二只金表,乙应支付违约金3000元。2009年7月5日,乙公司仅向甲交付金表一只。对此,下列表述确的是: A. 甲、乙买卖第一只金表的合同消灭 B. 甲、乙买卖第二只金表的合同消灭 C. 甲有权要求乙支付违约金3000元 D. 甲要求乙支付违约金3000元 【答案】BD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