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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的历史回顾与展望(14)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日期:2023-2-14 18:54:17 人气: 标签:民法学总论论文
导读:[58]即:(1)从中国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总结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

  [58] 即:(1)从中国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总结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2)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不受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的干预。非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得对当事人的合同予以;(3)考虑到本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点,本法应能适应中国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对法律特征的要求,同时应兼顾目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度时期的特点,但对落后的现实不应迁就;(4)本法在价值取向上应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即在拟定法律规则时,既要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又要注重社会公益,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市场经济的秩序,不允许靠损害国家、社会利益,损害消费者和劳动者而发财致富;既要体现现代化市场经济对交易便捷的要求,力求简便和迅速,又不可因此损及交易安全,应必要的形式和手续;(5)应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条文繁简适当,概念尽量准确,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便于正确适用。

  [59] 鉴于中国历史上观念不发达,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忽视对个人和企业所有权的,因此对民法学史上所谓个人的所有权观念和所谓社会的所有权观念应有正确分析,不可走极端,制定物权法应强调对、法人所有权的保障,同时对所有权行使作适当,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协调发展。见《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载《为中国民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60] 鉴于苏联民法学所谓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原则和民法通则所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原则,不过是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的法律反映,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制定物权法应的基本原则只能是:凡取得的财产,无分公有私有,均予平等对待,一体。见《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载《为中国民而斗争》,第153页。

  [61] 鉴于中国以来,各地各级征收制度,为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而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农户土地使用权和城镇居民土地使用权,且往往不能给予补偿,引发严重社会问题。因此,物权法应重构国家征收制度,采用征收手段取得自然人和法人财产,应仅限于真正的社会公益目的,并依照程序给予补偿;商业目的用地,不得采用征收方式,改为由国家批给用地指标,再由用地人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依照合同法谈判签约。见《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载《为中国民而斗争》,第155页。

  [62] 鉴于中国现实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构、多头登记,甚至借不动产登记牟取不当利益,不动产登记的本梦到钱包丢了质和目的,因此物权法应设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见《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载《为中国民而斗争》,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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